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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资源管理的 “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7 10:31:39   来源:广西南丹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其主要内容就是确定“三条红线,实施“四项制度”。
          一、三条红线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到2030年,全国年总用水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控排污总量。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四项制度
         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三是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